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保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王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威海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保国与被执行人王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鲁1002民初43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元及利息等,本院已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1月14日以执前调案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但进行了财产申报;
2.于2021年2月25日、5月21日、6月27日及7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零星存款,本案予以冻结,因余额较低,暂未予划拨。根据反馈,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单基本无现金价值,本院不予冻结、处置。中国人民银行对本院的查询未予反馈;
3.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鲁KM××××号长安车辆(2004注册年),车辆已失去使用价值,本院不予处置;
4.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5.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于2021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行人名单,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悬赏执行,认可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及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鲁1002民初4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