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郝传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被申请人:刘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李胜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郝传君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胜男驾驶登记在刘波名下的鲁A7××××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传君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胜男驾驶登记在刘波名下的鲁A7××××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为50000元,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郝传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春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娜娜 书 记 员 王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