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重庆皇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66416176U。
被执行人:贺朝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
被执行人:四川丰禾种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4586397114。
被执行人:梁建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重庆皇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贺朝祥、四川丰禾种业有限公司、梁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皇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9)渝0233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丰禾种业有限公司、贺朝祥支付种子款97万元以及利息(以9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丰禾种业有限公司、梁建波支付种子款115万元以及利息(以1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同时申请执行人重庆皇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丰禾种业有限公司、梁建波、贺朝祥支付案件受理费23800元。本院以(2020)渝0233执1875号案号立案执行,立案时标的为3013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丰禾种业有限公司、梁建波、贺朝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总对总系统以及委托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四川丰禾种业有限公司、梁建波、贺朝祥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后反馈被执行人梁建波、贺朝祥的银行账号均被冻结,本院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如需要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请在2021年8月24日前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四川丰禾种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有账号,但该银行账号异常无法冻结。总对总以及委托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调查反馈结果,贺朝祥与案外人汪秀华有位于四川省眉山市房屋,该房屋有抵押且有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续行查封,应在2024年3月18日前向本院提交申请)。总对总反馈被执行人贺朝祥名下有川号车辆、梁建波名下有川号车辆,本院委托四川相关法院分别到乐山市车辆管理所和眉山市车辆管理所进行查封反馈,均无上述车辆的信息,本院未查封。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梁建波在微信有余额2050.65元,本院予以扣划并作为执行费予以上缴国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本院将执行经过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林,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案件可以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然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