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双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焦作步步升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太行中路261号赛纳溪谷小区商务中心楼地下车库。
法定代表人:原世奇,执行董事。
被告:苗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原告侯双才与被告焦作步步升超市有限公司、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侯双才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侯双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侯双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