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梅州市江南彬芳大道南64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雄,院长。
被执行人:刘伟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伟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伟中的存款账户、网络资金、车辆、证券、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到梅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梅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平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户籍地平远县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缴、不动产登记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4737.84元并上缴国库。
鉴于被执行人刘伟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14执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