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庆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被申请人:李恩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宋庆艳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恩明银行存款42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宋庆艳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辽F×××××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作担保。为防止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可能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申请人宋庆艳所有的车牌号为辽F×××××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