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欧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鹿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欧小明罚金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31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欧小明应缴纳罚金1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欧小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2220.98,因被执行人服刑中,且经传统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311执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