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常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沭阳司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宋双燕。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司糖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现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已与沭阳司糖商贸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