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号60号楼3单元5层577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小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文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河南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