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镇市新立农场实业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国营新立农场二分场。
法定代表人:刘洪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赵玉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北镇市新立农场实业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与被告赵玉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镇市新立农场实业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玉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镇市新立农场实业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玉斗将承包土地返还原告北镇新立农场实业有限公司二分公司;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日,原告北镇市新立农场实业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与被告赵玉斗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内明显标注五组房后160亩水田承包期限为一年,此地块只限种植水田,如有违约农场将土地收回,承包费不予返还。被告违反合同规定将水田私自改为旱田种植玉米,原告北镇市新立农场实业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法人刘洪军及公司其他负责人找被告赵玉斗多次劝说,仍不起作用。后又经司法部门调角,被告赵玉斗坚持种植旱田玉米不改种为水田。因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玉斗将土地返还原告北镇市新立农场实业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被告辩称
被告赵玉斗未出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约定必须种植水田,在承包期限内,被告未破坏土地性质。未违反合同约定,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五组房后树苗地水田160亩承包给被告,承包期限一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以上事实,有2021年2月4日土地承包合同和2021年第二分公司结余地承包实施方案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未约定不能将水田改为旱田且合同未到期,故原告请求被告赵玉斗将承包土地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镇市新立农场实业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64元,减半收取3532元,由原告北镇市新立农场实业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