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华(系原告王资的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原告:徐大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株洲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586号。

负责人:姚震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曜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小燕,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金锦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街道金锦花园5栋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波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居委会副书记,户籍地为湖南省宁乡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居委会法律顾问,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审理经过

原告王资、徐大华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株洲供电分公司、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金锦社区居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资、徐大华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资、徐大华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资、徐大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王资、徐大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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