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头市海威物业服务有限资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昌征。 被告韩忠,男,45岁,地址:包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包头市海威物业服务有限资任公司韩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海威物业服务有限资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包头市海威物业服务有限资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颉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