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冠融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郑东新区九如东路与天韵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0070526H。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苗苗,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朱琳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冠融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朱琳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朱琳琳未履行(2019)豫0184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琳琳存款2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查封、扣押、冻结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