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兴城市凯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城东办事处韩果农场附近。
法定代表人:金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188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龙港区鑫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兴城市凯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兴城市兴凯农业设施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1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1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答辩情况
于同年1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传唤无果;
于同年1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7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