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72413360。

负责人:李本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星,该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刘丹,女,1980年09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刘泽民,男,1955年08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徐慧琴,女,1952年12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丹、刘泽民、徐慧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521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2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5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自愿遵照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处分,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521执272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持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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