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东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湖北灵芝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陶家岭医药物流园1号楼4楼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72988U。 法定代表人:常赓。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东鹏与被告湖北灵芝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陈东鹏于2021年3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东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东鹏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计529元,由原告陈东鹏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 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苏 旋 书 记 员 陈思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