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张某1。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张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甘0522民初23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89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1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张某1履行下列义务:一、一次性支付张某苹果款897元;二、执行费50元由张某1承担;张某1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法院申报了自己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张某1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税务、工商、保险等信息全面查控,张某1名下奔腾牌轿车在另案中查封拍卖,成交价为19600元。我院按比例对上述拍卖款进行分配,本次分配款为230元。经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共执行到位230元。由于张某1涉案较多,经查,张某1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张某1依次采取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本院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案件办理情况,并询问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怀信 审判员  黄海祥 审判员  李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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