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社区昌宝西路33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三期18座205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新文。 被执行人: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沙元埔大厦1218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文。 被执行人:王新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荷泽市牡丹区。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佛山市苏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王新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2078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的规定,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10832.18元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因三被告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退费,本院依法审批退费后于2021年7月9日将该费用移送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王新文已代表其本人及公司配合本院调查执行,但其暂无履行能力。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被执行人欠款纠纷系列案过程中,已至被执行人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公司已倒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诉讼费10832.18元、执行费62.4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6执132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王新文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谭金宇 审判员 梁泽标 审判员 赖俊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