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
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子豪,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楠,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崔长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周发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崔长胜、周发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开户情况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划拨被执行人崔长胜名下大连农商行账户人民币10450.43元、大连农商行账户人民币1239.44元,平安银行账户人民币1200.74元,合计12890.6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