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多杰扎西,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贵德县。 被告:贵德县双虎家私名品店。住所地:贵德县。 经营者:叶书来。

审理经过

原告多杰扎西与被告贵德县双虎家私名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杰扎西和被告贵德县双虎家私名品店的经营者叶书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于2018年7月15日签订的《双虎家私名品贵德专卖店购货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300元,原告将在被告处购买的真皮沙发一套返还给被告;3.判令被告按购货款的三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19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出租车停运误工I5天的损失费57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5日,被告店铺内正在进行优惠促销抽奖活动,原告便订购了沙发一套、茶几一张。被告称沙发原价为11800元,活动价为5980元,茶几活动价为1300元,同时介绍买了东西就可以参与抽奖,原告当时询问被告沙发是否是真皮,被告称是真皮,后被告又称抽奖活动已经结束,没让原告参与抽奖。原告当时支付了1000元定金,但被告迟迟不送货,要求交全款才送货,原告要求退货被告也不同意,被告送货后经原告查看,并不是真皮沙发,而是人造革,茶几一直没有送货。原、被告签订的《双虎家私名品贵德专卖店购货合同》中注明原告所购产品名称为真皮沙发售价为5980元,茶几一张售价为1360元,原告签收沙发后使用时发现该沙发并不是在店内订购的真皮材质,只是合成皮革且该沙发隐蔽处存有部分毁损,原告在发现情况后第一时间与被告进行了沟通,但被告一直未给出合理的处理意见。之后被告通知原告到市场内查看订购的茶几,发现店内订购的1.6米的全实木茶几与被告送货的1.4米的实木茶几不符,因此原告拒收了该茶几。被告向原告销售家具时隐瞒所售沙发不是真皮沙发及茶几尺寸和实际尺寸不符的事实,被告未将所售货物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因此,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此套沙发和茶几对原告属于贵重物品,销售前告知沙发材质及茶几尺寸会对原告的购买决策产生直接的影响,因被告隐瞒事实导致原告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及对购买商品的自由选择权,被告构成欺诈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原告因此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奔波于县法院和各律师事务所咨询,期间无法正常运营出租车,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原告恳请人民法院据此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称不属实,原告购买的沙发是台湾的人造皮,比真皮结实,票上写成真皮沙发是因为当时开票的人员是临时找来帮忙的,不了解沙发所以写错了。当时店铺促销,抽奖活动在原告开票付款以后已经结束了,就送了原告一个价值160元的床头柜,当时原告通过微信支付了1000元定金,因为店铺做活动三天不送货,所以是在四五天之后向原告送的货。原告收到茶几后说送来的茶几与他订购的不符,他订购的是实木茶几,但按照一般人的常识可以判断出,1360元是买不到实木茶几的,5000元也买不到真皮沙发。原告收到货几天后,就来被告店里称要再随便挑一套真皮沙发,但店里还有高达40000元的沙发,被告肯定不会同意,向原告提出退货,但原告不答应。后来原告告到工商局,工商局调解无法解决,就起诉到法院了,原告纯粹是抓住开票的一点小错误,借机讹诈。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贵德县双虎家私名品店的购货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从被告处订购的沙发是真皮沙发,购货合同上也写明了是真皮沙发的事实;2.沙发材质皮1张,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订购沙发时工作人员向原告提供了沙发材质是真皮的事实;3.照片3张,拟证明被告实际给原告拉过去的沙发存在破损的现象;4.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系贵德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司机。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认为当时是店员笔误写成了真皮沙发;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这个材质皮不是被告店里的东西;对证据3有异议,沙发可能有点磨损,但是查收时应该检查,检查没问题才付款,但当时原告也没说有毁损;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被告质证

被告依法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视频截图照片1张,拟证明沙发标签上写的是皮沙发,并没写是真皮沙发的事实;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一张,拟证明原告当时选的茶几;3.客户清单2张,拟证明其他客户买的与原告同款茶几的售价为1360元;4.照片5张,拟证明抽奖活动真实。5.视频一段,拟证明原告所买的沙发标签上写的是皮沙发而非真皮沙发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3提出与其无关;对证据4认为其购买时间是下午3点,当时抽奖活动还没结束,是被告没让原告参加抽奖;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这是当时在被告店里准备买沙发时拍的视频,但视频中的沙发不是原告选购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5日原告在被告店里搞优惠活动期间从被告处订购沙发一套、茶几一张,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双虎家私名品贵德专卖店购货合同》一份,合同注明客户姓名为多杰扎西,产品名称为真皮沙发一套,金额5980元,茶几一个,金额1360元。原告于当日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000元。2018年7月21日被告将沙发和茶几给原告送了过去,但原告以被告送过来的茶几与其订购的茶几不符为由拒收茶几并将沙发签收。 另查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购买沙发和茶几的价款共计73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购货合同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称其订购的茶几是1.6米的实木茶几,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原告订购的是1.4米的特价茶几,根本就不是实木的,双方对茶几的规格和材质也没有明确约定,对此原告也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更换茶几及按照价款的三倍赔偿茶几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并未实际向原告交付茶几,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茶几的价款1360元。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其描述的质量状况的商品,被告在其《双虎家私名品贵德专卖店购货合同》名称项下记载的为“真皮沙发”,即原、被告在购货合同中明确载明原告订购的是真皮沙发,对此被告辩称店员在购货合同上写成真皮沙发是店员的笔误造成的,并称5900元的价格根本买不到真皮沙发,由此可以认定被告也认可其向原告送去的沙发不是真皮的,因此,被告存在违约,且其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原告据此要求撤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购货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沙发价款三倍17940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出租车停运误工损失5700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误工并产生误工损失5700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告多杰扎西与被告贵德县双虎家私名品店于2018年7月15日签订的《双虎家私名品贵德专卖店购货合同》; 二、被告贵德县双虎家私名品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多杰扎西家具购买款7300元; 三、原告多杰扎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被告贵德县双虎家私名品店返还在其店内购买的皮质沙发; 四、被告贵德县双虎家私名品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多杰扎西赔偿款17940元; 五、驳回原告多杰扎西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2.5元,减半收取336.25元,由原告多杰扎西承担93.07元,被告贵德县双虎家私名品店承担24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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