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凤艳,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丽。
审理经过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2016年12月12日,原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XX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X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