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武陵西路6号。 负责人:熊隽,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君,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永树,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告:罗木香,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湖南省永顺县,系杨永树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杨永树、罗木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1.3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冬初 人民陪审员 曾 靖 人民陪审员 米晓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