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树艺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小中富乐村115号。 法定代表人:马意,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树艺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 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子豪 书 记 员  赵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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