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国辉(已故),男,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 被告:于士林,男,汉族,洮南市人,农民,户籍地址洮南市 被告:蔡科学,男,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齐国辉诉被告于士林、蔡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因开庭前原告齐国辉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告齐国辉妻子金玉凤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妻子金玉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国辉妻子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邢国光 审判员  马万水 审判员  周小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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