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国辉(已故),男,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 被告:于士林,男,汉族,洮南市人,农民,户籍地址洮南市 被告:蔡科学,男,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齐国辉诉被告于士林、蔡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因开庭前原告齐国辉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告齐国辉妻子金玉凤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妻子金玉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国辉妻子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邢国光 审判员 马万水 审判员 周小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