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艺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山大街江畔人家住宅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颜,吉林郑立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延边州坤健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所在地:延吉市河南街69号(明大公寓19号楼门市三楼)。
法定代表人:魏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魏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延边州坤健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延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艺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延边州坤健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白河林业局长白松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绿化工程项目工程款1003550.00元。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艺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郑立颜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艺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被申请人延边州坤健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白河林业局长白松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绿化工程项目工程款10035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付等。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艺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晓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春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