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丰城市新城区富洲路639号,统一社会代码9136098186105473XY。

主要负责人:林欢,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沈国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98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沈国彬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沈国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1年4月本院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沈国彬名下在车管部门有别克牌车牌号为:赣H×××××的汽车一辆,申请人表示不需要查封,被执行人沈国彬在工商管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权变更信息,被执行人沈国彬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数月无变动。

2、2021年4月12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委托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沈国彬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

3、2021年4月12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沈国彬名下公积金余额68600元,本院已扣划至法院账户,除去执行费980元剩余67620元已被申请人领取。

4、2021年4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沈国彬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沈国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1963.13元、利息2510.02元、违约金11480.99元、手续费5199.52元(计算至2020年11月23日,后续应收款项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2010元,截止2021年4月26日已执行67620元,未执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43.13元、利息2510.02元、违约金11480.99元、手续费5199.52元(计算至2020年11月23日,后续应收款项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201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沈国彬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5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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