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6994495721。 负责人:焦健,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蔡启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 被执行人:台晓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蔡启新、台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辽0802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到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经本院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经本院到住房公积金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经本院到工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各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持有股权、享有股息红利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其名下的银行卡及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账户,均未发生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款项,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庆来 审判员  许 娇 审判员  仲玉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永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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