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方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被执行人:马正良,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临夏市。
案由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方远与被执行人马正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2020)甘2901民初186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韩方远向本院申请执行工资1485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马正良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全部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海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