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多彩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82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冰,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09RF80K
委托代理人陈佩羽,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杨慧媛,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广州喵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二社新围中心路锦达信商务大厦A栋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万美,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X4RC84
被执行人王万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
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多彩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喵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万美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247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人二被执行人给付服务费本金1421946.66元及违约金、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于2021年7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法院总对总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喵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29681.07元,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王万美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1064.31元,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王万美名下光大银行存款3750.18元,以上案款均已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多彩互动广告有限公司账户发还;冻结被执行人王万美名下财付通账户,但上述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2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赵 伟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常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