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发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蔡小兵,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钟文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于都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顺德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80752941。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榜社区沿江北路121号龙威大厦第二楼BCD区、第三楼3A1区3A2区3C区D区、第十楼。
代表人:郑欢鹏。
委托代理人:吴永珊,女,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发福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小兵,被告钟文纯、被告平安顺德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发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损失44575.43元;2.被告二在保险额度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7日11时8分许,原告驾驶赣B×××××普通二轮车沿323国道自东向西方向行驶时,与前方向同向被告一驾驶掉头的赣B×××××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一驾驶机动车在事故路段掉头时,未判明后方来车距离,妨碍了正常行驶车辆的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过错行为在事故起直接作用,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被送入于都县中住院治疗,事故造成原告右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小腿皮肤挫裂伤。原告因此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11285.88元(保险公司先垫付10000元)。2020年8月17日,鉴定部门鉴定原告损伤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60日、右腓骨骨折内固定拆除二次手术费10000元,二次术期休息1个月。被告一在被告二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后经双方协商未果,故提出此次诉讼。
原告举证
为证明自己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原告身份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医疗费用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票。
被告辩称
被告钟文纯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被告平安顺德支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涉诉事故发生后垫付医疗费10000元。对原告提交2020年7月29日、8月13日两张门诊发票未提供病病印证,不予认可。营养天数按住院天数计算。误工费按医嘱89天计算。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发福诉称一致。
另查明,原告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两个半月,加强营养;定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交通管理部门责任事故认定被告钟文纯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责任承担的依据。根据原告主张及提交证据,其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2020年7月29日、8月1日发票上已载明放射部位,与事故伤害部位一致,故原告主张医疗费11285.88元本院予以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14天×30元/天);营养费出院后医嘱需加强营养,酌定1800元(60天×30元/天);护理费1610元(14天×115元/天);误工费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从事的工作,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付,即10235元(89天×115元/天);交通费酌定5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37050.88元。对上述损失,因被告钟文纯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予全部赔偿,但被告钟文纯驾驶车辆已向被告平安顺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被告平安顺德支公司赔偿。被告已先行赔付10000元应予抵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赔偿原告陈发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7050.88元(已先行赔付医疗费10000元可予抵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陈发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被告钟文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凭证寄送至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处,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90119057108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