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虞达相(曾用名虞达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虞达相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12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虞达相在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2021年5月19日移送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虞达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向银行、不动产、车辆管理所、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证,被执行人虞达相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此,被执行人虞达相应缴纳的罚金及共同退赔义务未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虞达相仍负有继续履行义务的责任,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谢振伟
审判员 廖保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