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霞,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天城富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夏爱华,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萍与被告北京天城富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自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0月工资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 000元。以上合计25 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在2020年6月 25日到被告处工作,从事汽车喷漆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被告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拖欠我2020年10月1日至31日工资5000 元未付。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平谷区仲裁委做出京平劳人仲字[2021]第440号裁决书,仲裁按每月 3000 元工资支持了部分请求,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天城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萍主张其2020年6月25日入职天城公司,王萍主张其月工资为5000元,天城公司主张其工资为基本工资3000元加提成工资,并提交了7月至10月的工资表予以佐证。仲裁时王萍认可其2020年10月工资数额为456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负有证明责任证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予以认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故原告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录音能够证实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本院以此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天城公司应支付王萍2020年10月工资456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王萍与被告北京天城富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北京天城富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15 806.45元; 三、被告北京天城富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萍2020年10月工资4567元; 四、驳回原告王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天城富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张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韩 静 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