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海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兵,安阳市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法律维权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刘永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张艳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海清与被告刘永锋、张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兵、被告刘永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艳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海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1000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8日,二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求借资金支持。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354000元,由被告亲笔写下借据,但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分多次通过微信方式归还原告103000元,下欠251000元被告找各种理由推拖不还。
被告辩称
被告刘永锋辩称,我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我争取在三四年内还清原告借款。我和张艳平是夫妻关系。
被告张艳平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二被告系亲戚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20年4月18日之前,刘永锋因经营水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2万余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两个月内还清,当时刘永锋未向原告出具借据。到期后刘永锋仅偿还原告部分款项及利息,给原告出具了借款504000元的借据,并约定之后不再支付利息,两个月内还清。到2020年4月18日,刘永锋偿还原告150000元,下欠原告354000元又给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据,内容为:“今欠到张海清现金叁拾伍万肆仟元整,¥354000元,刘永锋,2020.4.18”。重新出具借据后被告将原借据收回。之后刘永锋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偿还原告103000元,下欠原告251000元至今未偿还。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豫0522民初30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艳平、刘永锋名下银行存款251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支付申请费177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刘永锋向原告借款,到期后仍欠原告251000元未能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刘永锋偿还借款251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刘永锋违约,致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申请费1775元,应由刘永锋给付原告。原告要求张艳平承担还款责任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永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海清借款251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海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65.00元,减半收取2532.5元,保全申请费1775元,共计4307.5元,由被告刘永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