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川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现住贵州省锦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屏县宏伟达石艺店。住所地: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新拱桥外侧双玉楼A栋106号。 经营者:吴才钢,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原审被告:杨长源,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川铭因与被上诉人锦屏县宏伟达石艺店、原审被告杨长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锦屏县人民法院(2021)黔2628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查明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黎川铭在上诉期间未交纳上诉费。 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上诉人黎川铭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黎川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冉定飞 审判员 陈生燕 审判员 罗安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董宇 书记员李佳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