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永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社区创新路段鹏盈汇综合楼B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4DG62。

被执行人:广东康华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三角镇工业园佳泰路旁38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54BB0H9M。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永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康华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623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该案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7月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广东康华医用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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