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住湖北省公安县毛家港镇。
被告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金石镇。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湘琼独任审判,书记员刘伟文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