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秀芳,女,撒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告:韩玛莉,女,撒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秀芳与被告韩玛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韩秀芳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秀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秀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韩秀芳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