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素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翔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雯,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侯抗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松,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银瑞金公司)、侯抗胜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执异225号异议裁定,分别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上银瑞金公司、侯抗胜分别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经案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复议申请人上银瑞金公司、侯抗胜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二、准许侯抗胜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