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阿保,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迭部县人,住迭部县,二级肢体残疾人。
审理经过
舟曲林区基层法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的(2017)甘75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阿保因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该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阿保并未按期履行罚金缴纳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阿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因其家庭情况十分困难,未能主动履行罚金缴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阿保个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企业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阿保除了名下拥有一辆残联提供的北京现代小型轿车(残疾人专用车)和扫某以阿保的身份证件注册登记入户的一辆夏利小轿车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阿保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进行财产调查核实,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9月20日,被执行人阿保以身体残疾(残疾类别肢体,残疾等级二级)为由向本院申请免除罚金3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阿保的情形符合罚金减免的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阿保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做为一名二级肢体残疾人,其情形符合罚金减免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免除被执行人阿保罚金3000元。
终结本院(2017)甘75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阿保并处罚金3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