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窦永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窦永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窦永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窦永河、窦永泉、窦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7122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176114.27元(不含执行费)。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窦永河、窦永泉、窦永红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所、不动产、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窦永泉名下所有的陆地巡洋舰霸道牌×××号车辆,经查无车辆信息,其名下所有的思域牌×××号车辆,经查已轮后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窦永红名下所有的东云图乐牌×××号车辆已查封,因申请人无法找到该车辆,暂无法处置,其名下所有的五十铃牌×××车辆已查封,因申请人无法找到该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窦永河名下所有的丰田牌×××号车辆已查封(轮候),暂无法处置,其名下所有的丰田牌×××号车辆已查封(轮候),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窦永河、窦永泉、窦永红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窦永河、窦永泉、窦永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窦永河、窦永泉、窦永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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