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治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芹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宋治永妻子。 原告:孟芹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宋勇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治永、孟芹英与被告宋勇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宋治永、孟芹英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宋治永、孟芹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宋治永、孟芹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治永、孟芹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平国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