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军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告:潘永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贾军学与被告潘永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贾军学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军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贾军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诉讼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贾军学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房秀萍
[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