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1,山西省交口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1,交口县温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2,男,山西省交口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2,女,交口县康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1与被告王×2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1、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害赔偿金73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份,被告在原告居住的三孔窑洞上修建院墙,由于窑洞不堪重负于2019年8月份突然坍塌,将原告全部生活物品压在里面。事情发生后经多方调解无效,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王×2辩称,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应当驳回其起诉,塌陷三孔窑洞实际所有人为王辉,被告也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既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也未修理过院墙,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其自行承担。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认为,原告王×1诉请被告王×2修建院墙致使窑洞坍塌而给其带来了损失,但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被告王×2系房屋所有人,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王×2实施了修理院墙并致使原告房屋倒塌的行为,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系实际侵权行为人。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王×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3.5元,由原告王×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云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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