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佀庆瑞。 被执行人:李百森。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佀庆瑞与被执行人李百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黑8108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经执行现将被执行人李百森名下的成母牛10头、大育成牛2头、小育成牛3头执行给佀庆瑞抵偿762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百森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黑8108执2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可再次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建文 审判员 杨劲松 审判员 杨 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