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明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被告:王立冬,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被告:袁俊杰,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被告: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周宇新,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明明与被告王立冬、袁俊杰、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张明明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明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明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13元,减半收取计219.56元,由张明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