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伦市向阳大街309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杰,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岩,该信用社工作人员。
被告:赵士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士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赵士生已经还清贷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申请保全
费380.00,由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