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德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正彦,系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正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德江与被执行人陈正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向法院缴纳执行费5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一个,已对该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0日,此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正彦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马万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