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肖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被执行人陈明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肖谷华与陈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4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陈明德名下款项80725.5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肖谷华表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尚未兑现的款项,并表示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424执4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