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红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 被执行人:宋代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审理经过

关于李红伟与宋代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81民初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宋代昌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红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07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2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义马市、义煤等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上述财产信息。 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对宋代昌采取拘留措施,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未实际拘留到人。 六、前往义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被执行人宋代昌私营企业注册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宋代昌无可供执行财产。 七、本院通过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宋代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合议庭合议后一致意见,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宋代昌有清偿能力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晓河 审判员  邓晓辉 审判员  贺卫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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