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石益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欣,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国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芮福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昌县种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国田、芮福忠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7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姜国田提交的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为溧阳市国田农机专业合作社,而非姜国田,姜国田是作为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故本院应当首先审查姜国田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在审查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审查本案所涉的绍糯9714的买卖数量、单价、种植面积、损失等事实。一审查明事实不清,本院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7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昌县种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6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增伟
审判员 陈如霞
审判员 熊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成 慧